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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相关问答

   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,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,经市政府同意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民政局、市公安局、市财政局出台了《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沪人社养发〔2008〕3号)。现就本通知相关问题答复如下:

    一、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实施范围?

    :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有四项:一是年满65周岁及以上;二是在本市居住、生活满30年;三是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;四是未享受基本养老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。

    二、“在本市居住、生活满30年”和“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”的条件如何确定?

   :“在本市居住、生活满30年”和“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”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。

    三、“未享受基本养老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” 的条件如何确定?

    :“未享受基本养老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”是指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、小城镇社会保险、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。

    四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享受养老待遇的标准是什么?

    :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;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。

    五、满65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,在年满70周岁后怎样申请调整养老待遇?

   :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,养老待遇自动调整,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。

    六、已按沪府〔2006〕81号文件规定纳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,待遇如何享受?

    :已按沪府〔2006〕81号文件规定纳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,养老待遇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,不需要个人再行申请,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    七、符合通知规定城镇老年居民,如何申请享受养老待遇?

    :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向户籍所在街道(乡镇)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。

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,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,经市政府同意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民政局、市公安局、市财政局出台了《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沪人社养发〔2008〕3号)。现就本通知相关问题答复如下: 一、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实施范围? 答: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有四项:一是年满65周岁及以上;二是在本市居住、生活满30年;三是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;四是未享受基本养老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。 二、“在本市居住、生活满30年”和“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”的条件如何确定? 答:“在本市居住、生活满30年”和“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”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。 三、“未享受基本养老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” 的条件如何确定? 答:“未享受基本养老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”是指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、小城镇社会保险、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。 四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享受养老待遇的标准是什么? 答: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;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。 五、满65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,在年满70周岁后怎样申请调整养老待遇? 答: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,养老待遇自动调整,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。 六、已按沪府〔2006〕81号文件规定纳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,待遇如何享受? 答:已按沪府〔2006〕81号文件规定纳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,养老待遇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,不需要个人再行申请,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。 七、符合通知规定城镇老年居民,如何申请享受养老待遇? 答: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向户籍所在街道(乡镇)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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